乱步
据报道,在中国内地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其中不乏副部级以上高官。调查称,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聘请的前官员总数近1600人,其中467人在上市公司的职务是独立董事。企业聘这些退休官员被部分舆论解读为利益交换,更有甚者,直指这种公务员在退休后仍在企业领取较高薪酬的做法等同于受贿。如此痛斥宣泄,固然畅快淋漓,但笔者却并不赞同以舆论围剿代替法律裁决的做法。毕竟,在有关事实的背景并不清楚的情况下,贸然打棍子、扣帽子,不仅于事无补,且可能反倒根本地违背了众所期待的法治初衷。从现实出发,我们不应拘泥于退休高官,当致力于推动完善对公务员退休后入职企业的规则约束,既鼓励发挥余热,又强化行为监管。
首先,现行法规并不特别禁止退休公务员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我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从此出发,只要退休公务员满足上述要求,是可以到有关上市公司出任独立董事的。从独立董事的主要特点看,无外乎专业性和独立性。退休高官出任独立董事,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相对更不易受到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而他们往往也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也可以满足专业性要求。
退休公务员入职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也并不罕见。以美国为例,前国务卿鲍威尔退休后入职一家金融机构,比他更早的国务卿黑格则直接做了生意。换个角度思考,既然我们接受官员直接调任企业高管,以及企业高管直接调任公务员,那么为什么不能接受退休公务员在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入职企业独董呢?要知道,在任的高管和高官位置对调,其所能谋取的利益将可能更大,这难道不是厚此而薄彼吗?
需要警惕的是两类问题,一是权力期权化,即官员先替企业做事,后通过任职企业拿回报,但这需要对在任公务员强化约束,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涉腐滥用;二是企业通过退休公务员去拉拢在任官员,或者依靠其关系网络搜集商业情报,对此,就要通过细化有关政策规则,强化对退休公务员的行为约束。笔者建议,或可考虑进一步扩大商业交易的利益相关者回避范围、实施到企业就职的退休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要求、发布退休公务员入职企业薪金指导线,以及加强退休后官员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等。
一言以蔽之,退休公务员担任企业独董固然有人情因素,但最重要的是摆布好法理和人情的次序,不能让人情失范,胡作非为。记得笔者曾与朋友参观某古代县衙,见正堂匾额大书“天理国法人情”。友人玩笑称,“越放后面的越重要”。其实,今天我们要做的,只是把法的位置提得更高,但只要人情合法、合理,也未必就要彻底消灭它。 (作者系财经界人士)